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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示范中医医院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6-09 19:43:15 信息来源:霍山中医院 访问次数:2247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示范中医院管理,保障示范中医医院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示范中医医院是指医院中医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医院管理科学、功能完善;医疗服务能力水平领先、社会满意度较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医医院。

第三条  创建省示范中医医院,是进一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中医特色为主的发展方向,实施“三名”战略,促进中医服务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提高,全面推进中医医院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四条  省示范中医医院评选工作,是在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基础上,与中医医院管理评价密切结合,以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基础,以保持和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为核心,以强化内涵建设和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服务需求为根本,对中医医院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第五条  省示范中医医院的评选范围,包括政府举办和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中医医院。

第六条  安徽省卫生厅负责省示范中医医院评选工作的组织管理,制定考核评估标准,组织评估验收,并对省示范中医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创建具体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承担。

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中医医院的遴选和推荐,并对省示范中医医院创建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安徽省卫生厅依据《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制定省示范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细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负责向国家推荐全国示范中医医院创建单位;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创建省示范中医医院单位。

第八条  申请或推荐的省示范中医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进行评价,达到优秀水平的;

(二)在本地区具有较强辐射影响力的、起示范带头作用;

(三)近三年内无下列情形的:

1、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受到法律制裁或行政处罚的;

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的;

3、甲、乙类传染病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院内感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医院违法违纪受查处或医德医风投诉被查处的。

第九条  省示范中医医院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卫生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推荐省示范中医医院候选单位。

第十条  安徽省卫生厅对推荐的省示范中医医院候选单位,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专家依据省示范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和细则进行复核。

评审标准与细则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复核达到省示范中医医院标准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两周;达到全国示范中医院标准推荐参加全国示范中医医院评选。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卫生厅确定为“安徽省示范中医医院”。

第十二条  安徽省示范中医医院称号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五年后申请复审,预期不申请复审或未通过的撤销“安徽省示范中医医院”称号。

第十三条  省示范中医医院在称号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复核,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处理。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取消安徽省示范中医医院称号。

本办法实施前已命名的省级示范中医医院,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复审。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全省示范中医医院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改正,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省示范中医医院称号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中医医院称号:

(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得省示范中医医院称号的;

(二)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或敷衍塞责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

(四)其它不宜作为省示范中医医院情形的。

第十六条  安徽省示范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评选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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