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5号)等要求,现就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价格项目
按照省局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 26个项目(附件 1),停用“数字化摄影(D R)”等 17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 2),整合后项目与原项目的映射关系见附件3。
二、落实价格治理
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 X 线摄影成像、PET/CT等七类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范围内,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市三级、二级、一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 5元。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实体胶片按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明确医保支付范围
将“计算机体层成像(CT)增强”等 22个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中, “计算机体层成像(CT)平扫”等 12个项目按照甲类管理, “磁共振(M R)平扫成像(血管)”等 10个项目按照乙类管理。“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PET/CT)”等 4个项目按照丙类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市医保中心应对照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
(二)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 2025年 4月 28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
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反馈。
附件:1.整合后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废止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整合后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