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工作制度
1.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及检验单不符合要求,应通知临床科室重新采集及填写。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并注明收到、检验及报告时间。
2.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室研究,对极限检验结果应立即与临床科室报告联系。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任审签。
3.特殊标本发出报告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4.确保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检查检验质量。
5.建立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比活动,以保证检验质量。
6.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7.菌种、毒株、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验。
检查须知
1、部分抽血相关检查开始前,需要于前一日晚20点后空腹,具体要求遵医嘱;
2、报告可在医院公众号自助查看,也可来院检验科自助机或窗口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