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 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毕井泉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