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卫通[2007]1号
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
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正常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维护医疗卫生工作者合法权益,根据2001年8月3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通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
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沟通并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纠纷的处理程序,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妥善地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要恪守医德规范,严格执行诊疗程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和虚假广告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非法强取医疗机构文书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五、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患者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围堵、打砸医疗机构;不准将去世患者遗体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燃放炮竹、停尸要挟;不准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院宗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共同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系,及时互通情况。卫生部门对医院收治的枪伤、刀伤、爆炸伤,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重大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对卫生部门通报的信息,应及时研判处理。
九、公安机关负责对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医疗机构治安动态,认真解决医疗机构中存在的治安问题,逐步建立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安厅
2007年3月2日